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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月薪4萬外加獎金…農業師傅招募 吸引公務員報名 | 職場觀測 | 生活 | 聯合新聞網
彰化農業師傅陳汶釜除在養菇場工作,也會支援派去種芭樂、向日葵。 記者林敬家/攝影 分享 facebook 彰化招募「農業師傅」,代替農工人力,因工作辛苦讓報名者年年減少,不過月薪達4萬元還外加獎金,今年招考仍吸引經理級的退休人員、或公務員來報名;缺工農場業者表示,希望主辦單位多招一些師傅名額,也希望好用的農業師傅能穩定留下來工作。彰化縣2017年開始配合農委會成立「農業技術團」,一開始招募30名農業師傅,縣農會根據26鄉鎮市農會需求調度人力,提供農場季節性缺工幫手,報名民眾經面試、訓練考試後才能上工,不過有師傅嫌路程太遠、工作辛苦,中途放棄,也有人因好康平台便宜團購工作態度不佳,經主辦單位認為不適任被團購熱門商品發燒好康剃除。. } }); } 今年第3年招聘,缺額13人,已公布率取名單;主辦的縣農會指出,彰化以果樹缺工較多,盡可能安排農業師傅整年都有工作,另也包括花卉、養菇場,暑假過後也有農場整理等粗工。曾有坐骨神經痛患者誤以為加入技術團,可以享受「田園生活」,卻連蹲彎都有困難;也有媽媽帶著兒子來報名,孩子看起來就是草莓族,反而媽媽更積極,也讓評審擔心入選後是否能勝任辛苦的農務工作。41歲的陳汶釜就讀嘉義大學農場管理,畢業後曾在電子業工作多年,他已加入農業技術團第3年,返回有興趣的農業領域,工作認真受農場老闆肯定;他指出,擔任農業師傅除熱門商品了薪資穩定,也能拓展人脈,他看養菇場業者自製太空包,學得降低生產成本概念,未來若計畫終止,打算利用農務基金從事農業相關工作。不少業者也反映師傅太少,希望多一點名額、減緩缺工問題;田洋有機農場老闆郭隆語說,農業缺工問題在於有季節性需求,就連養菇業1年四季都生產僅此一檔網路熱銷,也有大小月之分,目前農業師傅依規定需輪替不同工作,但遇認真師傅大家都想爭取留在場區穩定工作,免除不斷指導新人困擾。
解析政院「同婚專法」!簡至潔:感謝行政團隊做了守住人權的選擇,相信歷史會記住這一刻
「感謝行政團隊做了守住人權的選擇,相信歷史會記住這一刻!」今(21)日上午行政院《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正式出爐,而同運團體「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收到條文立刻解析,初步認定內容大致符合大法官748號的婚姻自由平等保護宗旨,雖在共同收養、跨國同性伴侶部份仍有疑義,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肯定政院決策,感謝政院做了「守住人權的選擇」,而同運先驅、釋字748當事人祁家威也肯定:「雖然還不到A+,至少可以給A-了。
「定性為同性婚姻 回應同運團體訴求」
伴侶盟律師許秀雯解析,本法開宗明義說要落實釋字748、成立同性之共同親密排他性永久關係,草案針對同性二人成立的婚姻關係有了明確定義,定性「同性婚姻關係」,在此許秀雯肯定行政院團隊把結合性質定性為「同性婚姻」,有回應過去同運團體的訴求。
許秀雯指出,草案內容大致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包括婚姻關係成立後的效果、財產權利確保、終止適用《家事關係法》等部份,惟有幾點差異:
1. 結婚年齡:《釋字施行法》草案規定同性伴侶年滿18可成立婚姻關係,《民法》則是男性18歲、女性16歲,不過許秀雯認為此差異不算大問題,伴侶盟過去就提議修改《民法》結婚年齡讓男女一致,而過去討論國際人權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也建議修正,這部份應該是要修《民法》。
2. 親等放寬:一定親等以內不能成立婚姻關係,這部份在草案有放寬,但許秀雯說:「我想那是小節啦。」
3. 只准繼親收養,無法共同收養:目前草案只承認繼親收養,即伴侶收養另一名伴侶原有的血緣關係子女,若是其中一名在婚前即進行單身收養,另一方當事人恐怕無法進行繼親收養,這部份伴侶盟希望調整。
4. 人工生殖:目前台灣沒有代理孕母制度,同性婚姻專法也不會開放,至於同志伴侶要使用人工生殖的相關細節,專法說「交給主管機關審酌」;目前我國人工生殖限不孕夫妻,而「不孕夫妻」是否包括同性婚姻成立的當事人,有待再確認。
「憂26條『宗教自由保障』恐成歧視條款」
較有疑慮的,是第26條「宗教自由保障」。許秀雯檢視條文時表示「這應該是安慰反同團體用的啦」,宗教自由仍不應造成性傾向歧視,但此條文未來可能變成討論「宗教自由的射程有多遠」,例如若某醫院、某教育機構係由宗教設立,是否能禁止員工有同性伴侶關係?若禁止是否構成就業性傾向歧視?這部份有待未來案例累積再行檢視。
至於跨國同性伴侶,伴侶盟律師陳明彥指出,目前草案沒有提到任何涉外部份,會變成在兩個國家的人都承認同性結婚制度前提下同性婚姻才會成立,然而目前世界僅26個國家全面開放,如果台灣人選擇跟這26國以外的同性伴侶相守,依草案規定可能會被視為婚姻無效。
許秀雯補充,依涉外民事法律第46條,婚姻要依雙方當事人的本國法來看,台灣人這邊只要待專法草案三讀通過就可以了,但同性伴侶一個是台灣人、一個是日本人,依涉外法必須在日本法律也承認同婚,兩人的婚姻才能成立、結婚以後作為配偶有哪些權利義務才能有效力,在此司法院也要做衡酌,才能有相關配套。
至於姻親關係,伴侶盟會後補充,依據草案設計,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即草案未準用民法親屬編有關姻親的規定,這是與異性婚姻的一個重大差異,因此衍生以下疑慮:我國法體制中諸多與利益迴避義務相關的一定親等內之姻親限制,以及與姻親相關的所有其他規定,在同性婚姻之情形,究應如何處理?關於這點,必須進一步調整或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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